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639號
- 債權人
-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存智
- 債務人
- 鑫奇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男
- 債務人
- 李浩榮
一、債務人鑫奇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應在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一三0條第一款、第一三二條均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之支票發票日為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台南市,退票理由單記載之退票日為一百年三月三日,已逾票據法規定之提示期間,對於背書人李浩榮喪失追索權,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浩榮給付該支票票款新臺幣捌拾萬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