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張家菱
- 相對人
- 陳東晉
- 相對人
- 張素敏
- 相對人
- 永協輝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李奇儒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2月8日起至116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李奇儒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用3,645,000元,借款期限至■日期轉換■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李奇儒自■日期轉換■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4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李奇儒已於95年3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陳東晉、張素敏、永協輝有限公司,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支票影本7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 ○里區 ○ ○里段 │1875-26 │建│6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001 │64│台南市佳里區│台南市佳│3層樓房 │29│41│41│12│12│平│鋼筋│22│平│全部 ││ │14│安西里21鄰公│里區佳里│鋼筋混凝│.6│.6│.6│.0│5.│方│混凝│.0│方│ ││ │ │園路467巷19 │段1875-2│土造 │8 │8 │8 │0 │04│公│土造│8 │公│ ││ │ │號 │6地號 │ │ │ │ │ │ │尺│ │ │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