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
- 聲請人
- 蘇玲元
- 相對人
- 宏瑀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晴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肆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中如附表編號2、編號4本票所載之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0年4月31日、100年6月31日,惟4月及6月並無31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為係該月之最後一日即100年4月30日、100年6月30日為到期日,併此說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15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 │├──┼──────┼─────┼──────┼──────┼────┤│001 │100年2月21日│15,000元 │100年3月31日│100年4月1日 │TH392103│├──┼──────┼─────┼──────┼──────┼────┤│002 │100年2月21日│15,000元 │100年4月30日│100年5月1日 │TH392104│├──┼──────┼─────┼──────┼──────┼────┤│003 │100年2月21日│15,000元 │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日 │TH392105│├──┼──────┼─────┼──────┼──────┼────┤│004 │100年2月21日│15,000元 │100年6月30日│100年7月1日 │TH39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