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陳來春
- 相對人
- 偉揚機電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登進
- 相對人
- 人 號
- 相對人
- 陳騏百即裕佳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97號│├──┬──────┬──────┬─────┬───────┬────┤│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即提示日) │ │├──┼──────┼──────┼─────┼───────┼────┤│001 │99年1月18日 │3,883,411元 │未載 │100年1月27日 │TH452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