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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291號

聲請人
德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蔣隆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蔣隆中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正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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