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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聲請人
北鎮國際軸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勝岳
相對人
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良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89,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4月28日南院龍100司執全乾字第165號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含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號)假扣押卷宗、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擔保提存卷、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卷等卷宗,經查明本件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向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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