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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9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90號

聲請人
黃光耀
相對人
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沈錦綢

      胡世鴻

      胡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8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已於100 年8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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