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黃光耀
- 相對人
- 添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沈錦綢
胡世鴻
胡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8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已於100 年8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