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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被告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以上上訴人與原告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5,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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