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謝進興
- 相對人
- 華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燕貞即郭宜茜
陳韋旭
謝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又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332條第1項、第19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9條第1項及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相對人之董事計有郭燕貞、陳韋旭及謝進興3名,而經濟部未曾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限期令相對人改選董事,有經濟部100年10月7日經中三字第10032610760號函在卷可參,依上開公司法規定應延長相對人之3名董事即郭燕貞、陳韋旭、謝進興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為止。次查,經濟部業於100年1月4日以經授中字第09934205820號函命令相對人解散,依公司法第24 條之規定,相對人即進入清算程序。而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並未有任何規定,聲請人亦未提出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則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前述3名董事即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再查,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9條第1聲請破產宣告,核屬清算事務之執行,相對人之清算人既有數人,自應得清算人過半數同意,惟聲請人並未檢附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宣告破產之證明,此外,聲請人所檢附之相關資料於法亦有不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華允公司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宣告破產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
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如財務報表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
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三、最近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如經會計師簽證,並應
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四、財產狀況說明書:除聲請狀所載之股份外,應載明華允公司
現有(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各項資產現值價額之證明
或估算依據、計算式。
五、債權人清冊:除聲請狀所載之稅捐債權外,應載明華允公司
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發生原因(例:
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
取得之執行名義)。
六、債務人清冊:應載明華允公司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
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
)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金額、
清償或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