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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儷豪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國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1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請破產宣告事件為非訟事件,並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依聲請人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並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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