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蔡德隆、賴清德
- 當事人李信鋐、嘉一營造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 訴 人 李信鋐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上訴人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參 加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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