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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采蘋
被告
大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峰
被告
華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崑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4,5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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