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方宜庭
- 原告
- 莊湘惠
- 原告
- 陳雅玲
- 被告
- 成興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玲
- 被告
- 成億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方宜庭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5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莊湘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陳雅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