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 原告
-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江蘭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稅務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稅務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