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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朝新
被告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華
被告
勵元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又併予提起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90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2人間新台幣(下同)21,398,641元之債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總金額2,829,066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其聲明乃屬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4,227,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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