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田玉芬
- 當事人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10,16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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