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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田玉芬

  • 當事人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10,16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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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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