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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號

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被   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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