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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 當事人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高淇胤等六人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六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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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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