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陳鴻翔
- 當事人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4號原 告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高淇胤等六人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六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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