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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告
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綏華

上原告與被告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

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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