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綏華
上原告與被告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
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上原告與被告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
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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