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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5號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624號解釋參照)。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就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14652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坐落臺南市○區○○段182-10、182-11、182-35、182-36、184-10、184-12、184-14、184-15、184-19、184-2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路○段56巷101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該強制執行事件編臨時建號為臺南市○區○○段26710號建號)有優先承買權,而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強制執行卷宗查明,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2,4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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