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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4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告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寶
訴訟代理人
蘇園詩
被告
呂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及訊問證人林芳如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日偕同證人林芳如到庭,被告應於庭期五日前提出前與中信房屋所簽立之委託銷售契約書資料及系爭不動產出售與訴外人胡惠茹之買賣契約書等書面資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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