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1號
- 原告
- 羅合全
- 原告
- 林裕原
- 被告
- 南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芬
上原告與被告南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
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
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
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
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6,000 元,尚欠
1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