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 原告
- 永仕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立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明宏、蘇美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