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宋立榮
- 原告永仕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 告 永仕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立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明宏、蘇美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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