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
- 原告
- 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周春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玉屏即台一液化煤氣行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797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蔡玉屏即台一液化煤氣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5,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9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