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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返還占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楊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賢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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