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 原告
- 張慧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陸旭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50,000元,應繳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6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