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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9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告
勝偉交通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何明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410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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