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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9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告
勝偉交通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何明華
被告
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貨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97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100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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