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9號
- 原告
- 勝偉交通汽車材料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華
- 被告
- 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貨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97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100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