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 原告
-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金盆
- 被告
-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