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2號
- 原告
-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根德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複代理人
- 康文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聖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淑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巧怡
- 被告
- 羅沃夫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文惠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聖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欄第一項與事實及理由欄,均認定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且事實及理由欄第七點亦載明「本件訴訟費用為38,323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應由原告負擔」,足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