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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告
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俊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丁世哲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丁士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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