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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紀慶怡
被告
辰邦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淑雯
被告
趙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洪淑雯、趙國龍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洪淑雯及趙國龍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9月15日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共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各一份。嗣後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於99年12月24日向原告申請授信一筆,金額300萬元,約定按月繳息,本金於100年6月20日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原告撥款後,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於100年6月20日到期未按約還款,債務尚欠300萬元,惟迭經催討無效,尚有如聲明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二)並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10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37%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6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洪淑雯、趙國龍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撥款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利率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件、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二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洪淑雯、趙國龍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0-42頁);其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皆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洪淑雯、趙國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未按期依約清償一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辰邦國際有限公司、洪淑雯、趙國龍連帶給付借款300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30,700元)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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