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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5號

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告
辛俊陽即印象影視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一般協議事項中第六條之約定,而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條所約定之金額。而依兩造簽訂之上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一般協議事項第十五條約定,關於該協議所生訴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呈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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