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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蔡村和

  • 原告
    臺南市政府
  • 被告
    蔡明雅置業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蔡明雅 兼訴訟代理人 蔡村和 被   告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張超貴 被   告  黃浴榮 113號 被   告  陳建志 號 被   告  陳宗燦 樓 被   告  王冠雄 被   告  黃紫嵐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浴杰 號 被   告  沈宗隆 被   告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一、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主張應拆除部分之 地上物(即逐鹿燒烤、土雞城「未保存登記」之部分)係於何時興建完成?逾期未陳報意見者,即認定係於100年1月1 日簽訂本件租約「後」興建完成。 二、原告主張「100年6月8日」(發文終止契約之日)起終止契 約,就此日期被告有何意見?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就請求各被告應給付或連 帶給付之「不當得利」部分以「表列」提出(詳載「計算方式」,另「起算日」部分可否一致由同一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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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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