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瀅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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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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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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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瀅灃實業有限│臺灣銀行安│99年9 月8 日│200,000元 │AC0000000 │
│ │公司薛忠雄 │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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