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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請人
瀅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2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1  │瀅灃實業有限│臺灣銀行安│99年9 月8 日│200,000元 │AC0000000 │
│    │公司薛忠雄  │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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