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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李杭倫

  • 當事人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99年10月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展工程行張耿賓 │ │97年4月15日 │97年5月30日 │792,645元 │CH797880 │ │ ├──┼─────────┼─────────┼───────┼───────┼────────┼────────┼──┤ │002 │順展工程行張耿賓 │ │97年4月15日 │97年5月30日 │485,075元 │CH7978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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