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10月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展工程行張耿賓 │ │97年4月15日 │97年5月30日 │792,645元 │CH797880 │ │ ├──┼─────────┼─────────┼───────┼───────┼────────┼────────┼──┤ │002 │順展工程行張耿賓 │ │97年4月15日 │97年5月30日 │485,075元 │CH79787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