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請人
捷豹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10月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順展工程行張耿賓  │                  │97年4月15日   │97年5月30日   │792,645元       │CH797880        │    │
├──┼─────────┼─────────┼───────┼───────┼────────┼────────┼──┤
│002 │順展工程行張耿賓  │                  │97年4月15日   │97年5月30日   │485,075元       │CH797879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