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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請人
祐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代理人
廖森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
    國99年10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
    月,已於100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8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1 │利茂鐵線廠│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99年6月30日 │11,000元  │GN0000000 │
│    │有限公司吳│                      │            │          │          │
│    │清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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