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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請人
禾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秋
代理人
孫佳悅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56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於99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庄主機械工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99年11月5日 │3,600元   │AZ0000000 │
│    │公司黃惠香      │銀行永大分行│            │          │          │
├──┼────────┼──────┼──────┼─────┼─────┤
│002 │利勳機械工業股份│大眾商業銀行│99年12月6日 │13,301元  │ACJ0000000│
│    │有限公司簡英勳  │東台南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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