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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張麗娟

  • 當事人
    宋金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5號聲 請 人 宋金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2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宗倫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致上銘實業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99年11月5日 │3,150元 │0000000 │ │ │ │王進添 │行 │ │ │ │ │ ├──┼─────────┼─────────┼───────┼─────────┼────────┼──┤ │002 │油展機器工業股份有│台灣銀行南都分行 │99年12月9日 │5,691元 │AD0000000 │ │ │ │限公司陳春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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