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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請人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玉
訴訟代理人
蕭金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4,450元 │AB0000000 ││ │司 │ │ │ │ │├──┼─────────┼────────┼──────┼────┼─────┤│002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29,61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3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78,22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4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38,01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5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1,050元 │AB0000000 ││ │司 │ │ │ │ │├──┼─────────┼────────┼──────┼────┼─────┤│006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36,75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7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74,926元│AB0000000 ││ │司 │ │ │ │ │├──┼─────────┼────────┼──────┼────┼─────┤│008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3,308元 │AB0000000 ││ │司 │ │ │ │ │├──┼─────────┼────────┼──────┼────┼─────┤│009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8,243元 │AB0000000 ││ │司 │ │ │ │ │├──┼─────────┼────────┼──────┼────┼─────┤│010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4,759元 │AB0000000 ││ │司 │ │ │ │ │├──┼─────────┼────────┼──────┼────┼─────┤│011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15,068元│AB0000000 ││ │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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