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水玉
- 訴訟代理人
- 蕭金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1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4,450元 │AB0000000 ││ │司 │ │ │ │ │├──┼─────────┼────────┼──────┼────┼─────┤│002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29,61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3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78,22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4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38,01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5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1,050元 │AB0000000 ││ │司 │ │ │ │ │├──┼─────────┼────────┼──────┼────┼─────┤│006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36,750元│AB0000000 ││ │司 │ │ │ │ │├──┼─────────┼────────┼──────┼────┼─────┤│007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74,926元│AB0000000 ││ │司 │ │ │ │ │├──┼─────────┼────────┼──────┼────┼─────┤│008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3,308元 │AB0000000 ││ │司 │ │ │ │ │├──┼─────────┼────────┼──────┼────┼─────┤│009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8,243元 │AB0000000 ││ │司 │ │ │ │ │├──┼─────────┼────────┼──────┼────┼─────┤│010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4,759元 │AB0000000 ││ │司 │ │ │ │ │├──┼─────────┼────────┼──────┼────┼─────┤│011 │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99年12月7日 │15,068元│AB0000000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