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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2號

聲請人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代理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吉昌拉鏈工業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六甲分│100年2月25日│6,358元   │0000000 │
│    │司                │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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