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余金明
- 原告中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1號聲 請 人 中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0年6月237日刊登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南山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桂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100年3月23日 │40,406元 │GN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