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 原告 陳李玉 陳麗卿 陳芳裕 陳麗雲 陳芳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再審 被告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紋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9年12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提起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第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亦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所明定。再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502 條第1 項所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1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再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份裁定業已於100年2月21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0年度補字第33號卷第22-23頁) ,其再審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