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5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以上上訴人與陳天陽因100年度勞訴字第56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0月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