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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1號
債 權 人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杏如
非訟代理人
江如君
債 務 人
吳芸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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