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11號
- 債權人
-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杏如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江如君
- 債務人
- 吳芸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