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58號
- 債權人
- 賴春權
- 債務人
- 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苑汝即連珈慧
- 法定代理人
- 連博明
- 法定代理人
- 曾煥璋
- 債務人
- 連珈華
- 債務人
- 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博明
- 法定代理人
- 連育颯
- 法定代理人
- 連珮君
- 債務人
- 竇玲玲
- 債務人
- 向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朱
一、債務人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珈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陸佰萬元②壹佰捌拾萬元③壹佰伍拾萬元④叁佰貳拾萬元⑤叁佰萬元⑥陸佰柒拾萬元⑦貳佰叁拾玖萬元⑧叁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②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③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④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⑤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⑥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⑦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⑧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美亞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竇玲玲、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拾陸萬玖仟元②肆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②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向弘國際有限公司,南總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拾叁萬捌仟肆佰元②伍拾萬陸仟玖佰元③壹佰肆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元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捌佰捌拾元⑤肆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②九十四年三月三日③九十四年三月五日④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⑤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