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 債務人
- 竑嶧有限公司即杰展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明宗
- 債務人
- 沈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