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091號
- 債權人
- 建源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聰裕
- 債務人
- 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大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叁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元②貳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六月三十日②一百年八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元,及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