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725號債 權 人 明輝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誌 債 務 人 謝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民法第二0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據,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法不合,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