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
- 債權人
- 高揚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銀樹
- 債務人
- 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昌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陳稱利息未經雙方約定為年息百分之六,則聲請人請求超過前開准許部分之利息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